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均是我国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只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使用,但三者的关系和界限却较为模糊,存在法律规定不一、理论分歧众多、实践运用混乱等问题。从信息电子技术角度分析,信息电子技术包含模拟电子技术和数字电子技术,由其产生的电子证据即包含模拟电子技术生成的传统型视听资料与数字电子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在此基础上,基于构建统一证据规则、满足信息电子技术发展、解决司法实践运用混乱等需要,电子证据应取代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