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在面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呈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形态:前者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后者则无。此种价值单边性特征是由网络虚拟财产使用价值的形成机制决定的,其本质上来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拥有之一系列软硬件资源的使用,而网络虚拟财产权则是这些使用权的集合。网络虚拟财产权虽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其特殊性使其更类似于票据权利。一方面,在权利形成后即可脱离原因关系获得一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让与应符合必要的形式要件,还可借助于具有公示性的权利凭证在网络用户群体中获得对世性效力。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