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本旨是将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上升到法律意义上的人,维护所有人的人格尊严。民事失权制度则是立法者对不平等的有意利用,是一种社会管理和控制手段。自然人因疾病会发生自身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减损,法律制度对此予以确认。立法者对违法犯罪人刻意剥夺其某些民事权利,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对他人权利的保护。自然人因长期失踪被宣告死亡,也会相应地导致某些权利被变相剥夺。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既可以对公权力有效监督,也是寻求公众人物和民众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权利之间的冲突,表现为受限制方发生容忍义务,即权利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