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十几年的发展期间,成为繁简分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出现了纠纷总量和类型固定带来的分流纠纷总量逐渐减少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机制发展的稳定;二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纠纷主体需求多样。从2018年《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规定的商事调解协议可以被法院执行的条文,可以窥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转型的趋势,随之而来的2020年1月15日,最高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优化司法资源目标以及当前纠纷主体对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专业化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抓住当前的转型方向,以实现纠纷主体需求为目标,促进诉讼外繁简分流的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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