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对于体育行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虽然有赌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可以评价该行为.但是由于这些罪名立法针对性的缺失和该行为自身特殊危害性原因,仍然存在以偏概全、未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等缺陷.基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该行为需要设置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制.独立制罪,不仅具有宪法和体育法的基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的实现,更有利于填补刑法漏洞,实现对该行为的准确评价、合理处罚与有效预防.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