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学者们都很重视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实践中却很难实现理论中的设想。而在我国行政法中仅仅规定了"重大且明显说"作为无效行政为的标准,但是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为并没有具体区分。在具体实践中,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也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反而受到了种种限制,例如公权力问题和相对人方面的问题。现如今,行政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一个事实上的中心,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研究,寻找到一种适合实际情况并且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切实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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