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嫌疑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各有各的道理,存在争议。本文认为犯罪嫌疑人销售"笑气"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主要原因在于被称为"笑气"的一氧化二氮未被列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名录,不属于毒品范畴。"笑气"(一氧化二氮)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贩卖"笑气"应当取得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笑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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