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审审查程序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环节,"再审之诉"理论把当事人再审申请权视为诉权的一种,主张用诉权与审判权一般原理构建再审审查程序,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基于再审制度的特殊救济功能定位、公益属性以及立法本意,再审审查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审理、书面审理、处分权受限以及自由证明等非讼法理,保持程序封闭与单向度。但在被申请人程序利益保障方面,有必要适当引入诉讼法理平衡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我国法官对于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认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与权限,认定再审事由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程序违法的,可以降低至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程序违法不宜作为完全独立的再审启动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