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两部法律合并,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需要,是使城乡基层民主同步均衡发展、城乡居民无论是在户籍地还是在常住地都能够平等和充分地享有并行使基层群众性自治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迎接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做好准备的需要。村(居)委会组织法两法合一,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法律名称,统一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织方式和产生、运行程序,针对共同的问题作出规范,将新时代成熟的经验和政策上升为法律,无宪法障碍、无法律冲突,城市适用较为容易,农村适用亦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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