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函[2021] 9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