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服务业具有经济重要性、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且现有服务合同规范难以应对现实需求,其自身性质决定了其与物及权利的交易在法律调整上的重大区别,故而有必要对其在合同法中进行有名化。"大服务主义"、"中服务主义"以及"小服务主义"三种立法模式对比之下,"中服务主义"更适合于我国立法现状。根据我国合同法立法特色,应在上述模式基础上加以改良,对服务合同法总则区分物型服务合同与劳务型服务合同,并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建构规范,以期能更有效地调整相应法律关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