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需要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进行解释。网约车司机不是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之间分情形成立三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司机行为造成顾客损害的情形,网约车平台是第一责任人。在第三人直接侵权的情形中,应明确补充责任是按份责任+补充保障程序的实质,这样既能确保平台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也能实现公平正义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