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中国,合宪性审查开始受到重视,但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却仍由立法者自己来负责,其法理逻辑值得研究。从我国制宪修宪说明等资料来看,宪法之所以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之所以由立法者自己负责,这一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宪法至上论、人民当家作主论、民主集中制论的法理逻辑。我国已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后主动审查确认法律或有关文件合宪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事前积极处理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之初步实践,固然有事前处理违宪问题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但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法律生效后发现违宪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等诸多不足,呼唤合宪性审查的法理新探索,强化公民在合宪性审查中的民主参与,以回应张友渔前辈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怎么办之问,促进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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