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教育法建设是我国教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民族教育法作为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可以为少数民族制定相关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随着社会关系不断多样化,我国法律部门体系日益复杂,法律部门不断细化,同时出现兼有不同法律部门特色的新领域,其中民族教育法地位问题成为当前学者讨论的热点。目前,民族教育法在民族地区传统法律部门中的地位有隶属说、独立说两种主流观点,为更好实现民族教育法地位问题在传统法律部门理论研究的超越,应积极探索新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承认民族教育法综合法律部门地位,这是由民族教育法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传统法律部门理论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