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在表面上是一对矛盾,实则不然,二者在实践中并行不悖,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力求将此"矛盾"调和。重视确定性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律解释、司法判例等方式寻求法律的灵活性,追求灵活性的英美法系各国也开始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两大法系都为世界各国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更加强调稳定性的中国法律,也应当通过改良法律解释、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为法律的灵活适用留有空间。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