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道德原则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与公共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为目的,与新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中所确立的利益保护结构高度契合,具有成为市场竞争基本原则的法理基础。在法律内涵上,商业道德原则既包括对于“合法自利”的保护,也包括对于“不当损人”的规范;既包含了市场竞争中的人身关系,也涵盖了市场竞争中的财产关系;既包括如“不得搭便车、食人而肥、误导、欺诈、诋毁等”明确的规范内涵而确立于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中,又因“其内涵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已融入于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判之内。同时,在司法适用上,商业道德原则作为一般条款的组成部分,也发挥着利益平衡与法律解释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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