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事业的发展源于当地特殊的环境与社会特征,进而形成法治管理为龙头、中央与地方举措并行的约束体系。然而,其制度在发展中存在政府垄断型补偿模式塑造实效困境、以财政资金为来源的输血式补偿偏离行为初衷、针对生态补偿实效的监督考核机制缺失、宏观领域的区际协调立法不足等弊病。改革者需吸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填充高位阶与综合性立法、培养集体责任观与代际责任观、落实多元化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实现中央与地方补偿实践的互相配合等域外经验,通过专门性与综合性法律规范的双重充实,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与补偿监管内容的综合改革与法律实现保障体系的构建,实现当地流域环境的科学治理,并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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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