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形式与实质高度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下,犯罪构成既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也是犯罪形态意义上的。将两种功能同时统一于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引入西方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会导致犯罪成立标准的双元化问题,这与我国一元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矛盾。基于此,在坚持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的前提下,应对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予以否定。

  • 单位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