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省份和省以下地方先后实施了清廉建设行动。这些行动都值得肯定,但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主要是战略计划缺乏合适的目标,对建成清廉的条件缺乏关注和把握。在几组可能的目标中,抽象的“清廉”目标和“不腐”类目标不适合或暂时不适合作为清廉建设的目标,而“低水平”组目标和治标与治本分解目标是比较好的,尤其是后者。国家层面取得反腐败成功需要具备若干前提条件,我国的主要短板还是在反腐败机构和体制方面,因此需要继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直至改革到位。建成清廉必须坚持目标导向,把补短板列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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