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立法中未充分考虑侵权债权具有被动接受性、伤害不可量性、涉及生存权等特性,仅仅将其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由此引发甚至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这和破产法立法初衷相矛盾。应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充分考虑侵权债权的特殊性,重新确立其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充分保护侵权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主要就侵权债权的清偿顺位做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