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据要素化国策下,治理科技是强监管形势的适应性产物,兼具“合规”和“赋能”的双重属性。然而,多方利益失衡、责任主体虚化、过程监管薄弱等结构性问题,催生了“赋能”反噬“合规”的反治理风险。诸如隐私计算等技术虽然以数据安全处理作为技术目标,但始终无法破除“治理—反治理—再治理”的逻辑怪圈。区块链、人脸识别、算法推荐等技术的规制实践已经证明,法律规制固有的“一对一”模式正在疲于应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因此,治理科技的反治理风险规制应当回归到“法律、技术、市场和社群”的协同规制图谱中,实现“代码即法律”和“法律即代码”的双向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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