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育政策在新时期做出的重大调整,体现了政策法律的人文关怀。然而生育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忽视了性别因素,"性别中立"的法律以及保护女性的政策法律,起到的作用却是消极的,没有顾及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利益诉求,加剧了女性的不利地位,背离了生育政策的价值追求。国家和政府应落实人权保护承诺,加大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在生育政策和制度的设计制定上,充分考虑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确保女性不因为生育而丧失社会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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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女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