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符合《通知》规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