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用航空器及其构成部件的适航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中的“国家标准”。适航标准服务于国家对民用航空进行安全监管的目的,不宜直接引入产品责任诉讼中作为认定缺陷的依据。从比较法和法律功能论的视角来看,将适航标准定位为航空产品缺陷认定的底线性要求,有助于维护安全监管和私法救济两项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此,应加强产品缺陷认定的方法论研究,避免司法活动对行政管理规范的不当依赖。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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