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构造提供了契机。生态环境风险的泛化趋势,使得以往以科技理性为核心的损害预防环境治理取向面临转向选择。国家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中的预防原则存在象征性立法问题,导致学界针对风险预防内涵的差异性解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现已进入立法论阶段,需对科学不确定下的环境风险做出必要回应:在总则中确立包容性的风险预防原则;通过重构环境法律关系,在“权力—职责”“权利—义务”立体结构的指引下,在分则中以“主体+义务+责任”的方式构建风险因应制度,形成体系化的动态环境风险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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