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环境补偿是在流域形成合理的利益分工条件下,上游地区用水权益让渡后的利益均衡。为实现这种利益均衡,需要通过某种有效的制度安排,确保受益者与受损者之间的权益平稳让渡。面对流域上下游差异与生态恶化以及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只有充分依赖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管理协调、公众参与等多方面制度供给与实施,才能为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足够、高效的生态补偿,从而实现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经济、社会耦合系统协同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