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登记具有创设、公示、积极和消极等效力,但商行为的外观作用使登记的创设效力减弱、公示效力受到公告制度的挑战,而推定法理的不同使用也使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的并存不再合理。我国登记制度将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的取得标志,由此引发吊销营业执照的困惑。而登记机关的登记责任以及税务登记等问题同样有探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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