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融资性售后回租被视为融资租赁的一个特殊类型,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模式存在明显差别,对其适用融资租赁的一般性规则加以调整在许多情形下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售后回租模式在实质上更接近于让与担保,随着《民法典》对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的确认,将售后回租划入让与担保体系之下,更有利于规范该模式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融资担保功能。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