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如何看待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地位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人工智能产品处理的领域是有限的;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工智能产品无法获得真正的理解;从价值论的角度看,人工智能产品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人工智能产品无法真正地获得主体地位。即便有人认可某些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地位,这种地位也是人类所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