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各高院、各地方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根据"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相关文件精神,纷纷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与实施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此举旨在严格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管,以详细规制司法鉴定程序。这类鉴定程序上的细化与监管必然涉及各类鉴定学科的相互兼容、特例区别等问题。在此背景下,针对部分鉴定内容,依据各类学科的特性,拟制一定比例的相互独立的分类适用规则是制定司法鉴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乃至构建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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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