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自问题出现以来争议不断,文章提取总结理论争议,对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问题,认为《消法》第2条并非是界定知假买假者行使权力的必须要素,应做出符合立法原意和社会效果的界定。其次对于欺诈问题的认定,应该以经济法的视角,跳出传统民法的思维,只要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和客观欺诈行为,无需考虑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目的和功能,得出知假买假者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得到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