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了《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规定。作为《保险法》的一般法,《民法典》的这一变动势必深刻影响《保险法》所规范的保险人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在提示说明的范围方面,《民法典》填充了《保险法》的空白,规定如果保险人未提示说明免责以外的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投保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获得救济。在违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方面,为不致与《民法典》冲突,《保险法》中的"不产生效力"不宜理解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