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明文规定了居住权,结束了我国长达二十余年的居住权立法争议,但仅用6条法律条文对这样一种长期存在争议的权利作出规定,尚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难以实现立法目的。在具体适用中,需在解释论上对居住权主体、客体、设立与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等予以回应。从解释论角度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更多地表现为社会性居住权,体现了与传统罗马法中居住权保障弱者居住权益的一脉相承,但在社会性居住权之外还存在投资性居住权。无论是借鉴域外法还是基于我国社会实践的考虑,都有必要将居住权拓展到投资性居住权,使居住权的理论价值趋向实践适用,由理论性转向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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