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党政问责制复出机制中尚存程序性失范和实质性失范问题,必须从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体系,调高责后复出的最低时限门槛,依据不同责任及其责后表现确定有差别的限制复出条件,并重视建立更为透明的复出决定公示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关党政问责制的法律体系,完善《公务员法》对复出条件的限制规定,补充完善《监察法》有关问责复出的内容,积极推进《监察官法》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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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