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药品管理罪脱胎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罪以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为主要目的,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既遂标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其他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存在重合部分,极易引发司法适用困境。通过比较2022年判处的60起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涉西地那非”产品的案件,发现相较于传统药品类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既遂标准更高、证明难度更大,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虚置。为解决此问题,应在分析妨害药品管理罪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罪名的调整范围及立法价值,并提出优化行刑衔接的方案,为激活妨害药品管理罪、构建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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