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概念的引入需要先对作为其社会基础的风险社会概念进行考察,风险社会建立在反现代性反思的基础上,而刑法在回应该类情状的同时也必须包含对传统危害方式的应对。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安全价值对传统刑法的自由根基的浸染,而安全的个体化与模糊性特征无法提供刑法规则的具象基础。相反,与其追求事后的刑事规则解决,不如在前端由行政法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控制,在保证谦抑性的同时保障个体权利,在规范权力行使的同时实现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