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既关乎银行信贷风险防控,也关乎当事人切身经济利益。在办理此类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职,重点关注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等损害当事人诉权的情况,充分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监督。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监督目的仍未实现,检察机关应跟进监督,强化监督质效。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积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根据履职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