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组织原型理论分析,村委会组织原型作为"治理有效"的组织形态,但在民主形式上存在缺陷。村委会法制建构形态是"民主推广"的组织形态,却有村庄治理功能上的缺陷,两种组织形态均无法完全兼容另一功能,导致村民自治空转。而单独的政府对乡村治理的资源输入未能阻止村民自治空转的蔓延。针对乡村治理实践上的空转问题,党的十九大将"治理有效"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新的目标要求,指明了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探索的方向。区域性创新案例研究表明,"四个民主"中各个民主权利的组织化落实与程序化运作是实现乡村治理"民主推广"与"治理有效"功能融合的路径。研究解析了村民自治空转的根本原因,重新定位了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探究了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实现路径,对于推进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学术思想、制度设计、体系构建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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