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案情】张某某系W市某公司更夫。2016年3月3日3时20分许,张某某为公司送货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3月9日,H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W市大队认定张某某无事故责任。2016年7月8日,H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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