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利益通常具有二元性,不仅侵害私益,也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构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的制度模式。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一般民事诉讼为基础建构的,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事实认定、证据内容等方面有很高的重合度,一味地坚持双轨制运行,会产生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尺度难以统一,需要探讨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协调的模式有两种,一是融合,二是衔接。融合是在同一诉讼里同一原告既主张私人利益又主张公共利益,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如公益诉讼主体等制度尚未成熟。因此,衔接是更为有效的途径。完善两者衔接的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环境,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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