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否可以作为一般条款加以适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般条款认定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适用标准模糊、论证逻辑进路不统一现象,使得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本文在评析现有分析路径的基础上提出区别不同情形适用一般条款的两种思路。依此论证搜狗公司在用户选择百度搜索引擎的情况下,在输入法的候选词汇框中采用下拉菜单形式提供搜索候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