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单位犯罪具有影响深、范围广的特点,但是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追诉现状仍不容乐观,存在刑事责任形式单一、立案难和取证难等问题,追诉不足的情况造成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充分,而现阶段对待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研究还极为匮乏。基于此,文章认为应当对污染环境犯罪增设资格刑,完善非刑罚措施的设置,完善行政法与刑法有关污染环境犯罪规定的衔接以及增强企业和公民主体责任意识,从而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单位犯罪追诉难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助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