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我国刑法分则明确将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相比,注册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却一直处于阙如状态。事实上,服务商标的经济社会价值突出,其与商品商标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为践行《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并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必要将服务商标纳入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为此,可以先通过建立在文义解释基础上的目的论解释将"服务与商品一体化"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待今后立法修正时,再直接将所有注册服务商标纳入该罪构成要件,并同时对其法定刑配置作轻缓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