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约合同作为合同学理分类的一种,具有充分研究探讨的价值。预约合同在实践中通常以意向书,订购书,认购书等形式存在服务于民事、商事交易往来,其本质就是一种契约,且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其合同性质及违约责任。但以目前的立法来倒推预约合同,却也很难说得清其合同性质,因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救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不明确的。对于实现违约责任的形式如继续履行或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的标的的确认,赔偿损失比例的确认,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因此本文将针对商品经济中预约合同目前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窘境,进行研究并尝试提出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