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领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权力域,其中各种规范的和非规范的、制度内的和制度外的力量都可能介入到这个领域。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意味着它必须作为规范的、制度内的力量来发挥作用,并且由于它的监督将能够极大的增强各种规范的和制度内的力量,使它们能够始终主导司法过程,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为此,人大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应着力避免自己成为影响这个领域的非规范的、制度外的因素。为此,本文论证了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权关系的理论限度,讨论了强化人大影响司法过程的各种监督制度和方式的有效性与规范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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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