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签订后,新闻报道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或逐步显现。对秘密的保护可营造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减少第三人对自身事务干预的可能,若任何的信息刺探行为均受禁止,对不特定多数人/公共生活空间造成利益损害的事项将极有可能被隐匿,公共生活会受到挤压、控制。随着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扩张、举证责任的减轻,商业主体的主观安排可生成受商业秘密规制的特定义务,这将催生商业秘密与信息报道的冲突。将新闻报道列入商业秘密保护之例外实有必要,审慎限制信息公开行为、以公共利益界分损害赔偿,可有效协调新闻报道与商业秘密排他利益的冲突。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