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通过不同的行为方式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其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关系可理解为所谓的"功能并行",即两个机关可以从不同方面对同一争端行使管辖权。这种"功能并行"也为争端当事方同时运用两类机关寻求互补的救济提供可能性。这种互补运用也可能揭示出安理会与国际法院之间的潜在冲突。实际上,为了避免上述冲突并有效解决争端,两个机关必须相互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