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立法能力入手,逐渐剥离出立法行为能力,该理论的确立具有适当的政策理论支撑、合理的法理基础和必要的实践需求。立法行为能力是立法主体通过自身的立法行为,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职权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能力,涵括政策把握能力、立法项目选择能力、立法项目调研能力、法律草案起草能力、与多元主体沟通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等。对立法行为能力产生影响的因素既有立法理念、知识、技术、经验等内部因素;又有立法体制、立法环境等外部因素。立法质量是评判立法行为能力的外在标准。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行为能力的提升,有赖于从立法主体的建设与法律、财物保障、社会氛围培育内外两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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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