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赋予了保护义务合法的权利,但受害人的固有利益受到侵犯后赔偿救济措施没有发挥任何效果,两种法规在具体的适用范围上会出现功能的重合,以至于民法体系出现混乱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照搬其他股共计的保护义务制度,要根据国家立法的基本状况和基本的处理原则,将固有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主体应有的赔偿救济交由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