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国家公园建设进程中,对私人不动产权利进行限制以满足环境公共利益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实践中的征收、赎买、置换、征用、租赁、相邻关系等制度手段,无法有效契合国家公园管理建设对集体土地的需要。自然保护地役权作为地役权现代化的制度产物,蕴含着对于土地的功能指引和利益补偿的内在逻辑,可以在保留现有土地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使私有财产承担部分“公物”职能,实现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利用需求。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既可参考法国“行政役权”的设立方式,以公法作为主导和具体规范的载体,将地役权制度作为权利来源;也可参考美国依托环境单行法立法的模式,将起草过程中的《自然保护地法》作为自然保护地役权的法律载体。在构建自然保护地役权制度谱系时,其内容应当包括权利的设立、主体与客体、核心权能以及权利的终止和移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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